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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06-12-10 03:18 PM 来源:信息产业部 作者: 阅读: 次
|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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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出处:www.chinaeclaw.com 时间:2006-9-28 9:50:00 |
| 信部信〔2006〕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229号)和《关于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信部信[2006]5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是指开发、整合和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向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和教育等信息;开发和应用贴近农民需求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终端,利用公共网络和各种专网,通过恰当的接入方式,使信息进村入户;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农民普遍能够接受的价格和方式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和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市(地)、县、乡(镇)、行政村)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试点的认定、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部信息化推进司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参加试点的认定、验收、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并提供咨询。 第七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提出试点申请,并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试点的认定条件: 第九条 试点的认定程序: 第四章 管理与推广 第十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信息化推进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报部。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总结推广试点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适时对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部信息化推进司及时汇总并研究各地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试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试点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向信息产业部提交验收申请。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经部批准为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