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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
- 时间:2004-08-03 11:16 AM 来源:沪江电子商务网 作者: 阅读: 次
一、主要原则
反倾销措施协议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不应仅仅依据进口商品构成倾销便对它们采取反倾销行动,而只有在经进口国的调查当局确定倾销的进口货造成如下影响时方可采用:
1、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或
2、实质上阻止某一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建立。
二、倾销的定义
如果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可比价格,该产品可认为构成倾销。然而,在作出此比较时,两种价格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
一般来说,应以出厂价格水平,并在几乎相同的时间出售为标准进行比较。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税收及其它方面的差异应予以扣除。可选择的备用标准如果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如果此类销售无法进行适当的比较,倾销差额可通过与下述价格进行比较加以确定:
1、相同产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这一价格可能是最高价格,但应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或
2、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量的管理、销售和其它费用以及利润。
四、对国内工业损害的确定
关于倾销的进口货物是否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这一点,应由负责调查的当局根据确凿的证据以及对以下情况进行客观地审查加以确定:
1、倾销进口货物的数额、加上它们对进口国国内市场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
2、这些进口货物对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影响。
五、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及发起
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国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
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
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独立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
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只有在具备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充分证据的条件下进行初步调查才是必要的。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
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六、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
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尽快终止调查;
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七、证据审核
进口方政府当局决定对某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应将调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
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或受调查产品的进口商或商会或同业公会(其大多数成员是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出口方政府进口成员方相同产品的生产商,或商会或同业公会(其成员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在生产类似产品中占绝大多数)。
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在收到某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调查表之后,在30天之内要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以再延长30天。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所有当事人应有充分的机会为其利益进行辩护(书面陈述、当面辩论、口头反映均可);调查当局有义务向各当事方及时提供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在得到有关企业和外国政府的同意后,反倾销调查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调查。
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反倾销调查当局应将作为最终裁定基础的各项主要事实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并提供充分的时间,让他们为其利益而继续据理辩护。
八、初裁及临时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九、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十、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十一、WTO反倾销机构
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WTO秘书处同时也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各成员方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倾销行动。各成员方还应通知委员会,其国内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以及该调查的国内程序。
十二、争议解决
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1)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2)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3)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