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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提单慢于E时代步伐
  • 时间:2006-12-12 07:55 PM 来源:2004-07-30 作者:hc360慧聪网 阅读:

 

提单的纸张形式难以被电子提单取代

  一般海运提单均为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流通证券,其持有人即可控制货物,通常被认为是良好的担保品。可转让提单的内容和格式可能千变万化,但是在被国际商贸界和国际远洋承运人使用几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可转让提单的纸面形式似乎一直没有变化。

  20世纪90年代,电子信息技术大幅度发展之际,可转让提单的纸面形式似乎遭受冲击,所谓电子提单风靡于全球。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产生使整个贸易过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的各项数据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在进出口商、海关、银行、船公司、航空公司、运输商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之间进行传输和处理。

  沿海贸易发展迅速,涉及到提单的时间和速度往往成为贸易发展的瓶颈,电子提单的发展不时被提到桌面上。

  由于EDI取代了纸张单据,因而又被称为无纸贸易。电子提单则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因此,严格地说,电子提单并不是一种书面单证,而是一组电子信息。

  但是根据总部设立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贸发组织(UNCTAD)2004年头6个月对全球82家海运企业调查后发现,可转让纸面提单仍然在国家海运和贸易交易中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远远没有被其电子提单所替代。

  银行利益如何保障

  在电子提单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不是来自远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而是来自通常只接受纸面提单作为信用证重要单证的银行。

  而银行也有其苦衷,即电子提单本身毕竟明显不同于纸张提单,必然需要克服原来纸张单证所遗留下来的各种障碍,同时还要解决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问题。例如纸张提单可以不需要征得承运人的同意而通过背书后进行转让。但电子提单作为一组电子信息,不可能背书签名,那么电子提单将如何流转?在流转的过程中,银行的利益又将如何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在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是最为重要的单据。卖方向银行交单,意味着已将货物装船,从而完成了交货任务,买方则可以在付款赎单后提取货物。在银行议付至买方赎单的过程中,银行实际上是为买方提供了货款。因此,跟单信用证不仅是一种付款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

  在此融资方式中,议付行及实际付款的保兑行或开证行需要一种担保,以保障银行在买方无法付款或不进行议付时,凭担保获得补偿。在这一运作中提单发挥了担保的作用,保障银行获得货款。提单可以不需要征的承运人的同意而通过背书后进行转让。

  电子提单作为一组电子信息,不可能背书签名,那么电子提单将如何流转?银行愿意接受跟单信用证的一个重要愿意在于提单是可转让、抵押和信贷的有价证券,但是在电子提单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要通过承运人。在转让过程中,银行如何保障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抵押权,从而获得原有利益的保障?在流转的过程中,银行的利益又将如何得到保障?这一系列的问题仍然需要通过法律正式加以规范。

  电子提单任重道远

  必须指出,迄今多数国家法律迄今仍然规定了单证的书面形式要求。一向重视白纸黑字传统的中国更是强调书面形式是涉外经济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迄今为止,中国法律一般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由当事人签名。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签字,方可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都必须有出票人的亲笔签名方能生效,持票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方可行使票据权利,等等。所有这些签字都是指签署在文件上手书签字。电子数据信息(EDI)贸易方式暂时不可能满足这些法律要求。

  在涉及到电子提单的障碍问题上,联合国贸易发展公会组织也认为,尽管电子提单在电信方面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电子提单本身在商贸实践中的运用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据最乐观的估计在总贸易运输业务中份额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大多集中在航空运输业中,在海运业界使用份额较低。

  还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出现技术上的故障,可能会对包括承运人、银行、买方、卖方在内的任何系统使用者造成损失。如果问题是由系统提供者造成的,那么使用者可以依合同起诉;但是,并非所有的系统使用者必然与该系统提供者有合同关系。

  而且,技术故障有可能是由于系统的软件或硬件制造者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不能依据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在缺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能面临因为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提供者或者软硬件提供者,如果要求他们对所有因自己的过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是困难的,同时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每个系统使用者基于商业和法律上的考虑,均应该投保,以免遭受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关于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使用者可以和系统提供者在其订立的合同中加以安排。现在,有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使用者已提出了这一问题,但与实际可行的保赔范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需要实际的解决办法,也需要法律规范这方面的运作,拓宽保赔范围,同时还应分清各方的责权利。

  由此可见,电子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进一步扩大作用任重而道远,在所有的问题解决之前,纸张提单,尤其是纸张可转让提单的地位仍将是海运单证中不可缺少的文件。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yang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