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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 时间:2004-08-03 10:34 AM 来源:沪江电子商务网 作者:马夕明 阅读: 次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以及进口门槛的不断降低,研究如何应对其他WTO成员对我国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我国应如何实施保障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从调查至临时措施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各相关成员均表示了极度不满,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其保障措施,以防止本国相关产业因此而造到损害:澳大利亚主张的双边磋商、欧盟的进口钢铁监测制度和关税配额限制、欧盟与日本即将采取的贸易报复、以及各成员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美国请求磋商等方式,都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主要根据国内及其他各相关成员国的反映,其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保障措施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对我国如何应对和如何使用保障措施保护本国相关利益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
文章论点
由于我国入世时间不长,对于各争端解决尚无多少经验。本文主要从各国针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其他WTO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入手,对我国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实时跟踪,并对此做出了分析和评价。从其他成员国的实践来看,本文认为我国在保障措施方面不仅要学会应对他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而且还要学会如何使用保障措施来保护我国的相关利益。实质上,学会利用保障措施将是我国反击他国保障措施的一个最有力武器。
对策措施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供的争端解决参考时间表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整个争端处理较为顺利至少需要1-2年的时间,再加上DSB给予美国一段取消保障措施的“合理期限”,即从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并最终迫使美国放弃该保障措施至少需要2-3年的时间。
尽快取消美国对我国钢铁的进口壁垒,是我国解决争端的最终目的。双边磋商是相对比较直接且速度较快的解决方法之一。在美国宣布对钢铁实施保障措施后,澳大利亚便表示希望通过双边磋商而非将此提交DSB来处理。澳大利亚希望用数字等一系列事实证明其钢铁生产十分合理,促使美国意识到澳大利亚与其他超量生产的国家不同,从而取消对澳大利亚实施进口壁垒。
同理,我国近几年钢铁相关数据,亦可以表明我国的钢铁出口量是比较合理的,并未对美国钢铁业产生损害或损害威胁。此外,再加上WTO赋予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条款,美国更没有理由对中国出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多寡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能否抓住有利的证据在各争端中获得胜诉。为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特赋予各成员“第三方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对作为第一方权利的保留,同时又拥有对相关纠纷或争端的“知情权”。),允许我国申请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到相关争端的磋商之中,以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保障第三方权益。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收集信息,我们最根本的依据仍是WTO各成员达成的共同协议,即只有在成员违反其WTO承诺时,DSB才有权判定其败诉。
此外,通过对以往的判例研究我们也可以看出,美国小麦面筋案的败诉实际上意味着201条款的不合法性——审议美国小麦面筋案的专家小组认为:美国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协议》并不一致,并建议美国对此进行修改。
(三)转变销售地区
欧盟的进口钢铁监测制度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标志着又一个钢铁市场的关闭,这迫使各钢铁厂商不得不转向其他销售地区。随着各成员国对WTO保障措施的深入理解,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利用各种保障措施、贸易报复等来保护本国利益。作为一个钢铁出口国,我们必须注意销售地区的转变,避免被其他国家提起新一轮的反倾销。
(四)利用各种措施保护国内相关利益
1.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进口成员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开展保障措施调查。这就意味着,成员在实施保障措施前必须有相关的国内立法。为切实保障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我国已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
2.积极利用WTO保障措施赋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权利
为满足那些迫切需要对自己的某些产业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保障措施协议》特别产生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的条款:
(1)免责条款——协议规定,进口国进口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某个产品,如果这个产品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量不超过进口国对这产品进口数量的3%,那么进口国就不能对这发展中国家实行保障条款。
(2)特殊的灵活性——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协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灵活性,允许他们暂时采取保障措施限制进口。
(3)实施保障措施的灵活性——在保障措施实施中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第一是提高关税税率;第二则是可以采取关贸总协定不允许的限制措施来提高保护水平如数量限制,当然这要经过世贸组织批准。此外,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期在第7条第3款的规定最长期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
3.建立行之有效的进口监控体系
WTO规则中“产业”的定义,与我们传统上理解的“产业”,以及习惯上理解的“产业”有很大的差异。在传统上,我们常常将产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而在习惯上我们又将产业划分为纺织业、畜牧业、轻工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中所讲的“产业”是与具体产品密切联系的。从各国成员实践来看,一般相关生产厂商和政府有权发起调查。这些不同的主体应相应的采取各自适宜的措施,从而建立行之有效的进口监控体系,以起到各自应有的作用。
结论与小结——今后实施保障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防止因过度的保护产业而使该产业长期处于“幼稚”阶段,无力参与市场竞争。
2.
注意评估贸易利益得失——防止因为贸易补偿或所他国的贸易报复而使失去的贸易利益大于保护产业所带来的利益。
3.
注意规则与案例相结合,对程序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例如立案调查或实施临时保障措施未事先通知相关成员国)而被他国抓住把柄。
4.
妥善处理与其他成员的经贸关系,防止他国采取报复行动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玉卿,李成纲:《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
2. 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
3. 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
4.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http://www.cacs.gov.cn